事實經過:
我昨天陪友人A回家,天氣冷,順便回她家讓她拿褲子給我穿。
後來我在樓下等友人B來接的時候,遇到一個喝得爛醉從計程車上下來的女生,因為他在
計程車上磨蹭許久,因此我才猜測她喝醉,下車時她還跟司機說:我的東西你有沒有幫我
拿。
因為看她幾乎不能走因此扶他回去。途中還幫他背很重的包包(她幾乎拿不起來)。
他隔天透過監視器找到我的友人A,打給我說他現金和支票不見(沒跟我說多少錢不見)
。說看到我背她包包要我還錢和解,然後包紅包給我。我氣到吐血,直接說你們(他和他
不曉得是姐姐還是媽媽)去報警,懷疑我就去報警,不要講一堆。到了警局,他們似乎沒
有報案的動作,一直鬼打牆要我和解,但我根本沒做,所以依舊堅持他們可以報案,要他
們去問計程車司機,那女的則是斬釘截鐵說計程車司機和她的公司有配合,不可能偷。警
察說報案要有確切是我偷的證據,不然到時候我可以反告他們誣告。所以他們後來並未報
案離開警局。
淩晨傳簡訊說,“蚺p姐~我們明天ㄧ起去警察局給妳看監視器,為什麼怕我喝多揹我包
而若是如此為何不連我靴子ㄧ起拿?“
我覺得她的邏輯非常有問題....你拿得動的東西當然是自己拿,監視器看那麼仔細,有找
到我確切偷的證據嗎?
因此我回“請你去報警“
問題:
他們如果真的報警,警局受理到了分局,被擋下來我可以申請賠償嗎?
如果到了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可以要求賠償嗎?
備註:本身有在看精神科的記錄,擅自停藥一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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