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工作損失、勞保與公傷假

作者: Airseal   2016-02-05 05:25:04
近日於上班途中(必經路線)發生車禍,應屬於職災範圍內
因發生多處骨折,醫生評估約需數月才可回到工作岡位
對於傷病期間薪資相關規定有疑問,
請各位專業人士幫忙釋疑,或可分享實務經驗,謝謝!
(以下法條為摘錄非全文)
勞基法59條第2項: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請問:
1. 若確定是職災,就不該有傷病期間薪資縮水的情形發生嗎?
2. 在什麼情形下會有"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情形?屬於雇主違法嗎?
3. 當雇主有依法給足全薪後,就不能去申請勞保補償了嗎?
4. 若雇主有依法給足全薪後,還可以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損失嗎?
關於第4個問題我自己有搜尋過資料:
依民法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看起來應該是"不行"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損失
但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判例: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給付之賠償金額,
得以抵充其他雇主應負之賠償金額,而非指雇主之賠償金額,
得使肇事人減輕責任,上訴人為抵充之主張,並無理由
看起來好像"可以"向加害人要求工作損失
所以想特別問這部分在實務上偏向哪一方
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可以幫忙回答,麻煩您了,謝謝!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6-02-06 11:09:00
簡單說,可跟公司或肇事者要求照付這部分太複雜,妳有查不完資料,找律師吧勞工法體系龐雜,特別是職災,找勞動局調解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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