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想跟女友分手 因為發現他有小王 這件事就不提了
只是在交往期間 他陸陸續續跟我借了一些錢 我都有做紀錄 大約10萬
那些錢他都拿去養小狼狗
分手後我想要討回來 不是我沒品
是因為當初匯錢給他時 很清楚的講明這是借款 不是贈與
有時候是拿現金給他 有時候是用匯款的
不過都借了很久 應該超過一年半了 現金給的當然不會有紀錄
只有我自己有用google記起來
匯款的我也不知道銀行有沒有留這麼久
如果分手後他不認帳的話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來
問題:
之前有跟他在通訊軟體說讓他每月還一萬分10期還
這種可以拿來當他有欠我錢的證據嗎
還是要有什麼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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