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去年九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腳骨折,我沒有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無保險不清楚。
我方有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警方初判表: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對方左方車,我是右方車。
我的責任:疏於前車狀況
過程:開車到路口,稍微煞車,注意左右車況,到達斑馬線,對方無放慢速度,左方直行
,車牌被勾起來,對方滑行摔倒,後座乘客腳受傷。駕駛擦傷。
調節:我方同意醫藥費,精神補償。第三責任需責任比例分攤,我的車損我自行負責
對方:堅持一口價16萬,工作損失無法提出證明,無法認同肇事比例分攤,跟調解委員大
吵一架,認為對方替我說話...
結果,提告過失傷害
六、問題:
我知道既然提告,就法庭解決。
但如果我對判定內容:疏於前車狀況有意見
我認為閃避不及,而且是對方撞我車牌,滑行
跌倒,機車壓到他的腳才骨折。
這要如何舉證阿,雖然有行車記錄器,但是
只是對方騎過去,然後不見(對方在記錄器
視角以外,跌倒)
對方是一位無照駕駛的小妹妹,載媽媽。
媽媽受傷,媽媽提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