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裡有2棟相連的老房子,土地都是持分的,分屬不同地號,
去年2棟拆掉整建成1棟,所以新房子同時占2塊地的一部份,
其中一塊地被同土地的另一位持有者告竊占
這邊說明被告竊占的土地來源,這間房子是在民國40年左右
買的,這時候還沒有持有土地,到了民國70年原地主打算收
回土地,家裡和地主商量之後買下了他持分的部分,持分的
面積和房子面積相同。
一直到了去年,房子旁的道路要拓寬,市公所的人來丈量後,
房子門口一部份要被徵收拆掉,因為屋齡老舊,所以就整個
拆掉重建。因為打算和相連另一棟房子一起整建,所以也有
請市公所幫忙丈量房子範圍,確認好範圍就開始蓋了。因為
道路拓寬,所以引來了建商想要一起建設,自然是回絕了,
然後他們就找來一位同樣持分土地的人對我家提告竊占,他
在民國85年的時候不知道跟誰買了
被提告後就積極找齊資料,民國40年到現在的土地和房子持
有權狀,新房子也請市公所重新丈量過,沒問題,也請教過
律師,律師也覺得這告不成。之後到檢察官那裏來回好幾次,
檢察官也有再來丈量一次。拖了這麼久,建商大概覺得沒
搞頭就撤走了,辦公室還欠租金,提告的人前陣子也把土地
賣了。家裡正以為沒事了,結果竊占起訴書還是來了,既然
起訴書來了,家裡也打算請律師了
問題:
講這麼多就是想問這樣會被判竊占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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