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二月過年後決定三月底要離職,我的特休還剩3.5天
但公司以我的特休是去年年底已經規劃好特休排程為由
(公司提到「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以及「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
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 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認為提前離職是我自己造成特休無法休
不是公司的問題
他所謂的排好假是指我將排休規劃mail給主管(例如6月2天、7月1天這樣)
沒有正式向公司請假
問題:
請問雙方協商是可以重新協商的嗎?
真如公司說,我給的休假規劃表就無法更改了呢?
還是我只要表示我沒有放棄特休的權利,就不算是我自己造成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