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feging (來去喝咖啡)
2016-03-23 18:55:19事實經過:
在申請採認資格時,其條件是要連續三年
因此提出了99.8-100.7
101.3-101.7
101.8-103.7
但認訂單位對於"連續三年"這個部份有所不同意見
他們認定必須要是連續不間斷。
因為中間空了半年左右,因此能採計
問題:
請問就法律層面來看,提出的證據這樣算不算連續三年
或是有什麼其餘的解釋呢?
補充:
因其認定時,若不滿一個月時也會採認為連續
是否可此請求說明,為何會有差別採認方式?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