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公司以招募績效未達期待為由,要求我離職。本人不服,本人職務為人資行政
,招募是為工作內容的一部份,公司不應以招募績效不好為由,要求離職。在我拒
絕提辭呈後,隨及告知在當日下班前,將私人物品打包及公司鑰匙和門禁卡繳回,
隔日不用再來上班,並拒絕支付原告遣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下以勞方資方表示)
在調解期間,資方陳述在與勞方任職期間,有持續與勞方溝通該問題並開出一張警
告懲處單但勞方並無改善。勞方承認於在職期間內直屬主管有找我討論該問題,並
出示懲處單要求我於該文件上簽名。當下勞方有跟直屬主管告知內文提及的招募績
效缺失,勞方在部門會議或是辦公室內不止一次的向上反應,招募績效不彰的原因
有一大部份是因為公司招募所使用的104人力銀行於八月底合約到期並無續約,勞
方在104人力銀行停權後,有陸續開發並使用其他招募管道,但招募成效遠不及104
人力銀行,資方不能在停止使用後104人力銀行,還期待勞方可以達到被告的績效期
望,並希望公司能夠重新開啟104人力銀行使用權限,以提升招募績效。直屬主管認
同在104人力銀行停權後所使用的招募管道的人才資料庫中,大多數的求職者並不符
合公司需求。因此當勞方拒簽該懲處書,直屬主管並未說什麼就離開。倘若停止使
用104人力銀行並非造成我績效不彰的一大理由,那資方為何在強迫勞方離開公司後,
又再度於104年12月底重新開啟104招募? 且勞方在11月被主管分配負責12月在台北、
新竹研討會之場地負責人,因此活動時間較倉促,又逢年底各公司舉辦說明會或尾牙
旺季, 勞方在這兩個月重心幾乎都放在詢問場地、場堪、佈置、現場活動設備,專
注於招募上的時間相對會比較少。
因此針對資方對原告所主張的招募績效不彰並未積極改善之說法不認同。
問題:
此案件我已經向法院提告,上述為本人遞交的訴狀內容。今日已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問題1>
內文有請被告(資方)提出答辯並自送繕本予對造,法院請資方於4月10日前提出,但
本案4月14就開庭了,我如果沒有及時收到被告的答辯書怎麼辦? 家中平常無人收掛
號,總不可能請郵局轉寄到目前上班地點。
<問題2>
通知書上備註又寫"兩造同時並將書狀電子檔寄至倫股信箱",請問我還需要寫什麼
書狀阿?我提告時寫的不就是我的訴狀嗎?
請相關專業人士,給予協助。雖然遣散費超少,但志在跟惡老闆拼一口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