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5/3/27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警員沒問受傷 所以沒叫救護車
而車禍後我到家覺得脖子及腰部拉傷不適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報警做筆錄拿三聯單,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三方皆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汽車連環車禍,有三方,AB及我
A車以及我的車在完全靜止停等紅綠燈時,B車撞上我的車,我的車在被推動撞到A車
經過報警以及筆錄後,B車完全肇事責任,要負責A車以及我車的維修
當下警員沒叫救護車也沒問我有無受傷。
六、問題:
事後到家發現身體不適
之後隔天去醫院做驗傷以及看診,發現腦部輕微震盪,脖子以及腰部有筋肉拉傷
現在想要再備案證明B車造成我方受傷
但當初承辦員警態度非常兇悍的說沒有處理過這樣的,叫我自己去跟肇事方索賠
後來說我的保險公司請我再次備案有受傷的時候
最後該員警才說要備案可以,叫我自己找齊三方在跟他約時間做筆錄
但A車為彰化人,他不願意北上重新做一次筆錄
想請問各位是否依定要當初三方都到才可以做筆錄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