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官、律師、警察們大家好
小弟台灣的家最近收到一張警局寄來要我去做筆錄的通知書
說小弟在臉書上妨礙他人名譽,要我去做筆錄
因為小弟非常肯定從來沒在臉書對人進行人身攻擊,所以收到就覺得納悶,後來得知告人
的是朋友的學妹,對方說因為他感覺我跟另一個被他告的人是一夥的,所以他很不爽要告
我......
想請教各位大人,小弟該如何處理呢?
還有小弟的臉書是在日本註冊的,包括個人資料在那邊我都沒有寫過台灣的地址,警察是
如何得知我家台灣地址的?
有違反通保法的問題嗎?
因為警方說對方在報案的時候完全不知道我是誰也沒有我的資料,說偵查官有偵查權把我
的資料調出來協助調查,請問這是可以的嗎?
如果最後是以不起訴結案,我可以控告誣告或者是要求對方賠償我工作損失以及專程回到
了台灣的機票錢嗎?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