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4.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手腳挫傷,對方不清楚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當天有驗傷,有作筆錄,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有強制險,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我騎機車在下班時間行駛於三線道的最外車道,車速約20-30/km,
對方機車原本停在路旁紅線,未看後照鏡直接向左切,撞擊我機車的右方,
我來不及反應被撞倒,因為車子很多,我先把機車移到前方路旁,
我打開車廂拿出手機正要報警時,對方騎到我旁邊說:你要報警喔
還沒等我回應他就騎走了,
以上監視器都有錄到
六、問題:
1.想請問賠償金額大概多少是合理的呢?
腳部挫傷較嚴重,被撞後前幾天膝蓋及腳踝痛到走不動
在家休息了四天(還在試用期不敢休太多天)
車子車殼及後照鏡有損壞,
對方是個歐巴桑,還沒跟他談過
加上精神賠償和解金是想提 5w
想知道這是合理的價格
還是需要再作增減呢?
2.我查過可以告他肇事逃逸+過失傷害
只是警察說他們只負責刑事部分
如果要告他過失傷害我要自己去告
請問有板友知道這部分該如何處理嗎?
感謝大家了 遇到這種事情好無助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