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我的手機在家中店面被竊,已報警(手機被偷時尚未過保)
因為有順利從路口監視器查到小偷車號及外貌
8個月後我收到開庭的傳票,然後我也有去開庭
(手機已被小偷毀損 丟了)
一開始檢察官問我有沒有要和解
我說:該賠的賠一賠就好
檢察官問 那手機多少錢
我說差不多1萬5吧
(開庭日離手機購入日有1年多 我真不記得確切價位)
檢察官改問小偷 小偷表明願意賠錢 但是只能分期付款還清
檢察官說 以這種方式 1萬5差不多就是2個月囉
到了尾聲 檢察官突然問我 他手機還妳了嗎?
我回 沒有 就是沒有 我才要他賠錢啊
檢察官很驚訝的去翻移送書 轉問小偷 你手機為什麼不還人家
(這時我才知道 手機最後的下場Q_Q)
我對檢察官說 我要回去查 正確購入金額
檢察官卻對我說 妳不要獅子大開口 手機要算折舊
不過妳可以要些精神賠償
問題:1.請問手機被竊 真的還要算折舊給小偷嗎?
2.我想要回當初的購入金額 是不能的嗎
我其實沒想的精神賠償問題 然後還要被說獅子大開口 囧
檢察官認知的1萬5 是手機已經還我的情況下
後來才知道沒還 我卻要求回去查清楚正確購入金額
她該不會認為 我會從1萬5再加上手機錢吧 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