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友人在外租屋,房東想要提前解約把房屋收回自住,
因租約上有註明提前解約要賠償一個月的房租,
所以房東就告知決定讓友人住到某月為止,當月租金不算;
但友人提前找到房屋要搬走的話,這個租金就不賠償。
此外,有人剛申裝的第四台,
移機所需要的費用房東也不願負擔,
最後搬走點交的時間也必須配合房東。
問題:
1. 房東可以這樣自行決定所有的時間點,
甚至表明沒住滿自己定的期限就不賠償租金,不需要跟房客達成共識;
而房客也無權要求房東負擔因提前解約造成的移機費用嗎?
2. 此外,房東表示因為租約上註明租金是未稅,
所以友人不可以申報所得稅扣除,否則房客衍生的費用由友人負擔。
這是有案例可循的嗎?
所謂的衍生費用包含了房東的所得稅、地價稅、補充保費等所有的費用,
還是只有所得稅的部份呢?
3. 那如果友人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不列舉扣除,
但是去告發房東逃漏稅,這樣房東被追討的相關費用甚至罰金,
也可以要求友人支付嗎?
4. 這種類型的逃漏稅,會有罰金嗎?
像這種盛氣凌人的房東,真的很希望他們可以得到一些教訓,
但又怕最後是害到房客自己,因此想請教諸位專家,非常感謝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