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第一次偵查庭已開完,我方被告。庭上勸雙方和解,我為了避免對方一而再再而三找麻煩
,在當庭答應和解,且事後到調解委員會支付和解金,對方撤告(這次是非告訴乃論的刑
事)。
問題:
想請問各位,下次到調解委員會,我在付錢的時候,雙方會先簽「和解書」嗎?
還是在偵查庭時的口供筆錄就算和解書了?
我在偵查庭上面跟檢察官反應我願意和解,只要對方不要再騷擾我,一再找事情告我要我
跑法院。但我怕這份當庭口供筆錄上沒有清楚標示:「雙方針對此事及其衍生事件放棄所
有民刑事訴訟之告訴及追訴權利」的字眼&和解書違約金。
因為對方當天威脅說刑事我會撤告,但還有民事,讓我覺得困擾!我賠錢不是認罪,用意
是要對方放棄求償權跟告訴權,才能防範後續對方產生的糾紛跟打擾及誣告,我必須讓自
己有一份保障。
若下次去調解委員會沒有拿到和解書,我可以主張調解不成立嗎?還是當庭雙方說好會和
解,就算案子結束了,我沒得談?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