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方有一棟老房子於民國20年完工,後來在民國25年隔壁鄰居要蓋房子,為了節省
建築成本,就跟當時的長輩打契約,用米數斗換取我方房子既有外牆壁使用(共同壁)
而契約上無指定租賃期限。
至民國90年時,因我方房子老舊需要改建,共同壁部分需要打掉,而鄰居提出他們有
租賃契約,拒絕我們對同壁施工,雙方上法院後經過幾年的訴訟,法官判定民國25年
當時那紙契約依然有效,鄰居保有外牆使用權。
至今民國105年鄰居因房屋漏水改建,而頂樓共同壁部分須拆除再重新施工使用。
問題:
當時因契約為未明訂期限之不定期租賃,為保護對方(不動產)因此不受20年期限制
故當時在法院上我方是敗訴,但是現在對方房子已經老舊出現使用上問題,我方是否可
以提出房子已經到使用年限,故民國25年所簽訂契約已失效,拒絕鄰居在共同壁上重新
施工加強。
上述疑問題,煩請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
之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