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fgh012316 (Nowaya)》之銘言:
想請叫板上各位大大下面這種行為
可能該當刑法何罪
在costco購物完後都會有一張明細,用來離場的時候確定購物項目的明細。
那離場之後沒有保留習慣的人就會將它丟棄
這是有些人就會將憑據撿起來,並且找原持有明細的人說
”這物品明明是我的,你怎麼把它拿走。”
(試圖用撿來的憑據證明)
那原持有人當然也知道那個憑據是他自己丟掉的,所以也不可能將結完帳的物品交給他。
這時撿取明細的人又說
”不然你給我500塊吧,我就當沒這回事。否則我要告你偷竊”
這時候有人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懶的多惹事就掏錢了事。
那想請問這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的犯罪嗎?
我自己是認為
詐欺的部分 因為並沒有使人陷於錯誤 所以應該不該當
強制罪的部分 脅迫 不給錢就法院見應該不算是厄害通知吧所以也不該當
實際上如果上警局 調監視錄影器應該不難發現真實的情形(憑據是撿來的或收銀員的印象)
但多數人可能認為麻煩掏錢了事
所以這種專挑人 省事怕麻煩的心態的行為 在刑法上無罪可罰嗎?
還是有其他法條能處理類似的情形?
拜託板上各位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