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1. 目前承租公寓在五樓,整棟住戶約有15戶左右;有幾戶是由房東A出租,幾戶由房東B
出租,幾戶不知道是私有還是怎樣。一樓有住戶,不確定是承租或是私有。
2.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騎樓屬於公共空間,如同道路以及人行道。
依據台中市政府規定,若是不妨礙通行,是可以停車的,不一定會取締
3. 四樓住戶都會用三角錐占騎樓某個位置,我每次看到都會把它移開以供大家使用;
或是我停在騎樓特定位置,都會被他拖出去(龍頭沒鎖),他自己的車再停進來,
不管天氣多糟
4. 我知道一樓住戶有可能有較大的騎樓使用權。暫時先不討論一樓住戶。
目前與我衝突的是四樓住戶。
問題:
1. 撇開一樓住戶,二樓以上的住戶對於騎樓使用的權力是否都是平等的,形同
公共空間?還是有任何可能,二樓以上住戶(不管承租或買下)可以有部分騎
樓使用特權,如佔位置?
2. 我到底移開騎樓三角錐的行為,有無違法可能?(三角椎確定是他們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