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2年開始承租這裡的房子
但一開始承租房號非目前住的
昨天發生停放的腳踏車有貼一開始承租的房號(上面有入住日期與合約相同)
被移動去變賣,早上發現自己腳踏車不見。
告知櫃檯 然而腳踏車已經在腳踏車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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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承租房客 有使用權停放,
這樣櫃檯人員 把腳踏車移動去變賣(有鎖)
這樣是不是有法律問題?
處理糾紛的管理者說這是私人土地 他們有權利處理,但我是承租房屋房客 這停車場是給
住戶使用,
這樣把還在承租住戶腳踏車移動去變賣?是可以的?只因為我更換房號沒換貼紙?
最後管理者更改說詞 他們沒有要變賣,
但一開始已經跟櫃檯人員確認過 他們處理就是賣給腳踏車店。
腳踏車是新的,現在責任變成我沒更改貼紙 所以他們貼公告後 他們有權利處理?
想知道 到底是我搞錯方向 還是真的是自己責任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