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4/10/1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皮肉傷及挫傷,有兩次醫院開立就診證明
對方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沒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僅保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在幹道,對方在支線道,兩台皆是2000CC轎車,路口無號誌燈僅有網狀線
車禍鑑定結果為對方支道未禮讓我方幹道,我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兩車同為肇事原因
六、問題:
對方告我方民事賠償,求償40萬修車費
我方告刑事過失傷害附民事賠償(修車費7萬、醫療費5000、精神賠償一個月薪資3萬5)
皆已開過第一次庭,上週車鑑會結果已出爐
今天收到民事庭來函要雙方調解
請教各位大大,請問若下周和解失敗(因雙方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的話)
讓民事庭判決結果會是我方賠對方40萬的一半、對方賠我方12萬的一半
和解不成立會是這樣的判決金額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