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當初區權會有個議題是關於「社區頂樓欄杆損壞的維修」
方案和投票結果如圖
兩個月後發現決議的「D選項」與建築法的規定牴觸
牴觸的條文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8 條
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
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
尺。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
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D選項」是施作間距15公分的欄杆,
不滿足「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的要求
現在管委會雖然一致認為D方案牴觸法令確定不執行
且若要改成10公分間距的方案,必須重新得到大家的同意才能進行施做
有些委員認為就經費與安全性來看是屬於重大維修事項
必須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再次取得的決議才具合法性
有些委員認為開大會太勞師動眾
主張只要用書面的方式取得半數的同意即可
但社區規約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皆無明文可以用書面的方式取得施作重大維修的同意
問題:
取得半數以上書面方式的授意書在住宅行政的範疇是具合法正當性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