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大神晚上好,小弟有關房屋漏水問題請教
敝人在2015/7月買房子,於2016/4月發現漏水的情況,要求賣方需處理漏水事宜,賣方同意,但賣方堅持要買方簽下切結書,內容的大意就是,他以後不願再付任何有關漏水等…修繕的責任。
問題:
想請問各位大神幾個問題。
1.賣方這樣做是否合理?如果簽下切結書,他是否完全免責?
2.已經鑑定是施工問題,如果賣方堅持,不簽不願負責,是否依法有據?
3.如要訴諸法律,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求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