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我與我老闆及我的朋友在熱炒店用餐洽談公事,商討之間不甚愉快
因此有口角上的衝突,在氣憤之下,我拍桌出言辱罵:
『XX娘,我不做了』(台語),
我老闆聽到這句話氣憤難耐的立即衝上來
對我的左頸部朝左耳用力揮了一拳打傷我,導致我受攻擊部位瘀血。
在事發後我立即去驗傷提告,在經過多天他私下對我求情希望能看在他有妻小
的狀況,接受他的誠心道歉並誠心與我和解。
故我願意看在多重情面上對我老闆(施暴者)撤銷告訴
但想問以下問題保障自我權益
問題:
(1)他並沒有導致我受嚴重傷害,故因此我不會要求他賠償我任何費用
(頂多意思幾百元驗傷費),我告他的用意只為了讓他對自己使用
暴力這件事情感到有悔意,既然對方已誠心道歉,我也不想趕盡殺絕
以得饒人處且饒人之心來原諒對方,【但我能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傷害罪為半年),以防日後我遭施暴者暗箭中槍(言語攻擊等)
(3)過程中因為我也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因為我同意和解,故我能要求對方
【放棄對我提告公然侮辱罪及他對我法律追訴權的權利嗎?】
(2)如果以上兩件問題可以,那我和解書上要如何寫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