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於4/7與機場接送車行的一部廂型車發生車禍(對方70%過失、媽媽30%),上週5/1
2媽媽、車行老闆娘以及他們的強制險保險公司a在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最後和解達成,
保險公司說會在6/12以前將賠償金額匯入我媽媽的戶頭。
本以為事情圓滿結束了...
剛剛保險公司a打電話給媽媽說他們發現自己並不是接送車行的保險公司,所以要寄新的
和解書給我媽,並且賠償金額要扣除強制險的金額,還強調很急,明天要給答案。
我想請問這樣合理嗎?怎麼可能有保險公司事發都一個多月,還派業務員來一起談和解,
竟然完全沒發現車行根本不錯是自己的保戶?
因為這個問號真的太大、太不合理了,我媽能拒絕新和解書用寄的,要求重新去調解委員
會一次,車行老闆、原來的烏龍保險公司a以及真正的保險公司b都要出席嗎?
還是其實這種事情很正常,新和解書用寄的也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