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配偶一件外套遺失在公車車站(遺忘物),由於顏色特別,後來有電話詢問到站務人員
他們說有看到這個顏色的外套,並存放於服務台保管(服務台後方)
後來我去領,他們說找不到
(剛開始說法是 因為我放太久所以找不到(約10天),後來統一口徑說被別人領走了)
然而 縱使被別人領走,站方也提不出何時領走,領用簽收等資料
於是我想要調閱監視器來看(有支監視器對服務台)
站方不願意,稱我必須報警才願意讓我調,於是報警寫三聯單
拉著倒楣的警方到現場後,站方看到三聯單就讓警方寫調監視器申請單
我表示我也要監視器檔案,站方表示礙於個資法不能給我
寫完申請單後警方也表示他們會看,但沒義務幫我追查,這也不是刑案
如果他看完後沒有就沒有
(就是一副要吃案的樣子,因為他連我外套長甚麼樣都不知道,怎麼可能幫你查)
問題:
1.首先最根本問題,我無法證明站方拾得外套 就是我遺失外套
只能單就時間點接近、顏色特別兩點判斷,萬一他們翻臉不認人,我也沒皮條
2.第二,這不是刑案(沒偵查不公開),也是公開公眾出入之場所,我也報案具遺失事實
為什麼對方可以利用個資法阻擋我不能調閱監視器??
如果我看了監視器,真的沒辦法,我也只好認賠
請問真的有違反個資法嗎?我有辦法拿到監視器檔案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