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兄與前妻在去年七月協議離婚,其背景如下
家兄=> 於大陸工作,國內無財產(原該有負債)
前妻=> 空服員
共有子女兩名,目前由家母照顧
今日意外看到離婚協議的內容,完全是不平等條約
有幾點想請教
問題1:
由於是家母照顧,在協議書內容有項條文如下
三、惟因為乙方工作的緣故、在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由甲方協助照顧,但需於前月
三十日以前擬定次月的照顧時間表供甲方,若照顧時間
監時變動,需於一日前告知,然乙方若變換工作性質,
仍需告知甲方,並視狀況依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變更照
顧協議之內容。期間子女的照顧費用由甲方負擔。
去年七月離婚後,前妻僅在二月於家兄要求下提供了一次
班表,期間從未提供照顧時間表,期間完全是她想接小孩
就來,不想來就不來,家母完全無時間之自由可言,若僅
是這項,是否可主張其違反約定內容!?
問題2:
由於協議書的內容,贍養費需支付到一二三年底,
內容就不多提了,不過我各人的見解,估計明年家兄可能
就會違約,畢竟一年要交50~60萬贍養費,若真違約,
對方可要求民事支付,但考慮到家兄在國內僅負債,問題應不大
想問的題,民事支付可否限制出境?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