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qappl (....)
2016-06-24 04:48:13事實經過:
大家好,是這樣我前幾天看了一間還不錯房子,也打算月底要搬入,
不過因為房東說接下來本來要租我房間的房客打算出國打工了希望我可以續租,
我目前打算續租,
不過卡在當天看屋時因為覺得蠻適合的也知道現在很多人看房子,
房租環境都是我喜歡的但房東說要先付'訂金' 一個月房租費用
(不是押金哦,押金兩個月另外算,就是訂這間房子給我,我們簽了約註明收到錢然後6
月底搬入 不過我沒有拿到鑰匙
也沒有簽正式租約
(這邊也想問這個契約合理嗎?
請問這樣合理嗎? 想拿回之前訂金,
謝謝!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6-24 11:34:00民法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至於你什麼時間簽約.什麼時候拿鑰匙.那並不是重點而訂金拿不拿的回來.你去看民法429條.簡單點.除非房東想退你.不然依法房東可以未收定金.不需要退你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6-24 06:56:00保留什麼空間阿 拿一個月的租金來優柔寡斷要了 一樣要付押金 後悔 一個月就沒了根本弊大於利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06-24 06:43:00就是不希望屋主租給別人,又想要保留一點空間咩反正結論是拿回訂金不合理,你如果不想租了就乖乖被吞掉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6-24 05:56:00訂金正式簽約後會還 或轉租金 或轉押金 這樣合理個人是覺得莫名 要嘛就直接簽約給押金就好啦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6-27 12:09:00那都不是訂金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