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得知某親戚在一間中小企業擔任類客服工作
此工作是三班制,因大夜班常態性缺人,
所以常要求其他兩班職員支援大夜班,頻率大約一個月1至2次。
而最近該公司變本加利要求早班職員在當天上完早班(7:00~15:00)後
休息4小時上當天晚班及大夜班(也就是19:00~隔天7:00)
問題:
想請問
1.這樣的半強迫加班方法是否違法?
2.我查詢勞工局網站檢舉勞檢需附出勤證明
但此公司排班皆為職員私下互相協調,該提供怎樣的資料才算法律上有效的出勤證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