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kykltw (lkykltw)
2016-08-08 15:29:13事實經過:
我母親,今年因意外事件過世,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也已收到法院的裁定(公示催告)。
日前收到民事起訴狀(抬頭寫某某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事由是母親在外借款,我是被告。
備註的內容如下:
本件適用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收受訴狀後應於10日(或期日前5日)提出答辯狀於法?
問題:
1. 10日(或期日前5日) 這是代表收到訴狀十日內或是調解日五日前(為何有兩個日期?)提出
2. 如果不提出答辯狀,是否調解當日與原告進行調解即可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