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tlrut (席雷)
2016-08-09 22:53:57根據勞基法 第三十四條:(畫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工廠方面規定至少要間隔12h
但是服務業沒有晝夜輪班的問題,有適用這條準則嗎?
比如說我今天上晚班14:00~23:00,中間休息1h
晚上23:00下班後,隔天要接著上早班10:00~19:00,中間一樣休息1h
班與班之間的間隔時間扣掉通勤時間各30分鐘,剩約9個小時,這樣是否等於讓勞工有足夠?
很疑惑這樣是否有構成違反的情況 ,想麻煩各位幫父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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