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5年7月中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有受傷,對方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下班時間約5點多我在十字路口等綠燈,因車多未注意前方有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綠燈後
前方的車閃過處理現場,但我去撞到警察的摩托車。我有受傷,警察先生沒有。
六、問題:
想請問當時警察沒有開警示燈跟放警示牌可以嗎?我想如果是我的錯,就早點賠錢和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