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代PO:小妹跟朋友在高雄有合租一戶(兩房一廳一衛浴),契約從105/7/1到106/6/30,
為期一年的契約,租金為月付,付錢的日期為每個月的5號。押金為兩個月的租金,
1萬6千元整。
前面的一個多月以來,房子不斷的出現問題,白蟻、床墊不乾淨、冰箱壞掉,房東都
有來處理,但是處理的方式都非常的隨便而且也造成了我們居住上許多的困擾。
在考慮完之後我們打算要提前解約,另尋租屋處。
就在昨天8/15我們看完新的房子,打算在8月底搬出去,也馬上跟房東說。
但是房東卻說,契約上明訂提前解約要一個月之前告知,而我們才提前15天左右,所以兩
個月的押金都不退還。
問題:
我們當初簽的合約是一般市面上的定型化租賃合約,合約內容只有提到提前解約要
賠償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並沒有說到房東可以扣留押金等等項目.........
想詢問一下各位大大,房東要扣留押金不退還,是否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