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8/29 昨天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聲稱多處挫傷已開證明,而本人腳踏車誇傷加臉部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警察有在現場記錄拍照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時紅燈本人跨越黃網格,撞到忽然衝出的一位婦人,婦人堅持紅燈時車要在黃網格後等,不可以跨越但行人可以走
六、問題:
請問這種情況該賠償多少以內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