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學校每年都會請紅十字會幫學校培育出救生員
可是學校是以實習的名義簽契約雇用有救生員證的學生來顧學校的游泳池
請問這樣我們算是具有從事業務之人的保證人地位嗎?
補充一下 我們現在正式的名稱是學習型兼任助理
以下是我們的契約
http://i.imgur.com/XUzu4Xd.jpg
http://i.imgur.com/HEIWilM.jpg
http://i.imgur.com/uKmAu6f.jpg
http://i.imgur.com/0VnGpkj.jpg
補充我們學校泳池是1250平方公尺的泳池
規定是要配置3位救生員的
結果剛剛看到上面發文
http://i.imgur.com/EcI34bd.jpg
之前我們前輩檢舉過了,但似乎都沒什麼效,想問新的配置人員改這樣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