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租屋處為一樓,簽約時並非違建,
住了快三個月時,
輾轉得知被鄰居投訴違建,
房東並未公開說明,
只是自行前來改建了一部分,
改建的部分從透明的屋頂變成帆布。
從七月十八號開始,
造成走廊連結後陽台處嚴重漏水,
晴天時漏樓上的冷氣水,
雨天時屋外下大雨屋內下小雨,
雖然是在客廳與房間外,
但因為漏水處的紅磚牆連結我們房間,
導致房間內的牆壁非常潮濕,
看得出來產生水痕,
靠近牆壁的書都損毀,
提醒房東來修繕至少五次,
直到今天都得不到結果。
最近至少有四個颱風經過,
漏水就更加嚴重了,
甚至連後陽台曬衣服的地方都漏水。
問題:
http://i.imgur.com/sz1ebor.jpg
如附圖,合約中有提到,
因天災導致房屋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
而出租人未能負責修繕者。
以及修繕責任歸屬
http://i.imgur.com/E3MLJMz.jpg
我們有留line記錄,房東完全已讀不回,
已經將近三個月了,又歷經颱風,
這段日子也有艷陽高照的時候,
但完全沒有來觀察或修繕之行為。
另,也有在民法中看到這條,
不知道是否適用
http://i.imgur.com/Pw0HvB0.jpg
因為這個房東實在太糟糕,
不是第一次發生這樣的事情,
完全無法再信任她,
所以決定不再租了,要提前解約,
請問以上狀況,
我們能要回兩個月的押金嗎?
另外,因為目前尚未找到下個租屋處,
可否提出一個緩衝的時間,
(譬如一個月),
等我們到找到下個租屋處再搬離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