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6/11/1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對方坐救護車 我自行前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保持原樣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 對方不確定
五、事實經過:
我直行時速大約50-60km,對方開車停在路邊黃線外要迴轉(雙黃線)
當時我騎摩托車直行對方突然迴轉連看都不看,我朋友騎在我後方我們兩個人都看到他越開越出來
於是按喇叭對方不理會我騎第一台結果撞上他左側,對方一下車就跟我說他有喝酒別報警要多少要給我
當下我朋友就報警沒理會他,警察來就酒測我是0對方到醫院後酒測值為0.30
今天車子估價單出來後打給對方他說我騎100多...但那在一個路口過後我不可能騎到一百多除非我不要命,我當時時速只有約50-60,且若一百多我不可能只有這點擦傷
六、問題:
對方說禮拜五要出來談
我要準備不能上班的薪資、就醫收據、機車估價單
若對方堅持要胡扯我騎過快,我朋友在我後方是否能當證人
因對方酒駕是否談不攏就直接告傷害還是有其他圓滿落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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