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行政院公告 VS 票券條約誰先誰後?

作者: adenrex (orcus)   2016-11-21 15:36:31
事實經過:
小弟日前參與一場藝文演出但是座位被安排在一個極差的位置導致看不到台上表演並
且因為場地音響共鳴也聽不太清楚. 在小弟事後想要申訴時發現對方購票網頁有寫 :
a.現場舞台視線若有不良(在未公告的視線不良區域外),必須在開演10分鐘內向現場
工作人員提出。經工作人員判定如確認為視線不良座位者,將視情況調整座位;若無
座位可以更換,消費者得辦理全額退票。若無提出者,視同同意該座位安排。
b.演唱會活動相關訊息更動,主辦單位保留隨時變更或終止此活動之權利。
首先 在開演的當下離席跟工作人員現場溝通是相當不尊重人的.
第二 行政院公告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四項提到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機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另外又發現這些問題場地出租者有發新聞稿證明事前場勘時已經告知主辦單位
在與主辦單位往來的EMAIL中主辦單位也承認有這缺失但同時辯解他們已經盡力處理了
問題: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在法理上主辦單位還是可以用他購票網頁的那兩項辯解他們對於
提供這樣的座位安排因為我未於10分鐘內走出場跟工作人員反應,所以沒有責任嗎?
我明白這樣可能會有兩個層面
一個是法官是否會認定對方有違反第四項
另一個是就算違反了第四項對方的主張是否依然有效
我想知道的是後者...這樣的狀況下對方這樣的主張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6-11-21 18:22:00
你要先主張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作者: adenrex (orcus)   2016-11-21 18:43:00
了解, 會盡量證明購票觀賞藝文演出卻看不到聽不清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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