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9/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機車騎士 手臂骨折 多處擦傷 有縫合 有腦震盪現象 直接救護車送往醫院 有紀錄
對方汽車駕駛 事後到醫院檢查說手腕扭到 沒送救護車 但堅稱是車禍造成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聯絡 皆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機車直行 對方汽車右轉要進加油站
我方行駛慢車道 對方行駛外側車道 屬於不同車道 對方沒打方向燈
六、問題:
經過一陣子的協調對方不願意以七萬元和解打算打官司
並且表明跟我們說他也有受傷 打算互告傷害
但我方是撞到他汽車的右方 而且是從側邊擦過去
對方卻說這樣造成他手腕扭傷
我爬過一些資料
如果雙方互告傷害會互相抵銷
而且現在判決都會加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我方好像也會有些微肇責
請問如果打官司是否就真的沒他的辦法 只能讓他互告傷害互相抵銷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