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與前夫離婚後約定由我單獨監護,
前夫按月支付子女扶養費1萬元至成年,
因為我已再婚,先生有考慮要收養我女兒,
查了相關條文,未成年人收養需父母雙方同意,所以一直沒有進行。
問題:
1.除了徵得前夫的同意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讓我先生收養我女兒?
2.如成功收養後,前夫對我女兒應無扶養義務,那我必須返還他先前所支付的錢嗎?
3.如成年後我女兒自行決定讓我先生收養,
我女兒是否仍有奉養我前夫的義務?或是把這些年拿到的撫育費還他即可解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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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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