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家中的網路申請者。
前一陣子收到警察局傳票,
為某某電影的BT種子完檔紀錄的顯示有我家的IP
所以被電影的版權持有者告違反著作權法。
因兩個月前已在警察局做過筆錄,
其內主要是回答
1.不清楚這IP是不是中華電信發給我的
2.我家現在電腦裡沒有著作權方所提到的電影
這兩天警察通知我說,
檢察官要我提供家裡的電腦送去檢驗,
我OK的話,警察會來取走。
我委婉地問說,那如果因為我還是要使用電腦做事情,所以如果不方便提供的話呢?
警察回答:如果我回答他們不方便提供的話,他們可能會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來取得。
問題:
1.其實我家裡也不只一台電腦,包含兩台桌電+三台筆電,是全部都要"主動"提供嗎?
另外這主動提供是依法有據嗎? (我目前僅只接到電話通知而已)
我提供電腦時需要簽什麼文件或是提供單據嗎?
2.警察說申請搜索票是真的嗎? 會很容易申請下來嗎?
還是說等警察通知我,他已經拿到搜索票以後,他到我家來拿我再提供給他就好?
這跟前段電話通知我而我主動提供我的電腦,有什麼差異呢?
3.單靠BT種子的完檔紀錄真的有辦法當作公然散布的定罪依據嗎?
我家就真的沒有啊....
警察有給我看說,該BT種子完檔紀錄一萬一千多筆,
就算因為國外IP、跳板IP算折半好了,也是有四五千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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