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人某日外出吃東西後發現手機遺失了,當下也趕緊至警局報案,數月後收到一封mail要我提供appstore的密碼可讓他重置手機(家人遺失的手機是iphone
),當下便想到是那支遺失的iPhone,並馬上通知警察,後來警察要我們私下合解,但因對方堅持他不還手機,因為他說他是在露天拍賣買的,買來時手機損壞是自己買點材料維修準備自用,循線找到最原始撿到手機的人,他是一位資源回收老伯,老伯說他看到手機這麼破爛應該是沒人要的了所以用$100賣給B,B之後拿到露天拍賣已1990的價格賣給C,而C就是聯繫家人的人,後來法院是判不起訴,因A非惡意侵佔,以此結案。
問題:
我的問題是若今天只是要取回家人的手機還有什麼方法?
起訴書上有說若有異議要在7日內以書面提出,請問這部分需要上訴嗎?要怎麼寫書狀才好,我的目的只想拿回家人原有的手機而已...沒有要搞的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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