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6月份剛進到一間新公司,薪水是月薪21009,月休8天,每天排班8小時
我到職日是12號
12、13號皆排我4小時,爾後14~30只要有上班的日子皆排我8小時
休假排4天給我,分別是15.16.24.25
問題:
1.
請問薪資計算方式 21009*X/30
X應該代多少?
2.
雇主排我6/26~7/4連續上班9天,都沒有休假
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36條? 而我是否可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
3.
又勞基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經預告 是指我不用跟對方告知,就可以直接不去嗎?
※ 編輯: Brightsmile (223.141.254.33), 07/11/2017 04: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