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放寒假前(今年一月)家裡八歲的小孩在學校與同學玩耍時碰斷對方門牙
發生時間是在學校下課課輔時間,現場也沒有任何目擊證人
一顆牙冠斷掉 一顆牙根有問題 都是恆齒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現在收到簡易庭通知書預定八月開庭
對方 民事起訴狀是請法扶律師寫的 但是對方在訴狀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寫上在XX國小教室內,遭被告XXX故意自後方突然衝撞,導致原告因嘴部
撞擊地面,受有"左上正中門牙複雜性牙冠牙根斷裂",以及"右上門牙
疑似斷裂"兩處嚴重傷害。最後林林總總被要求賠償35萬元。
問題:
1. 通知書上期日種類為辯論,請問我也要提出書狀作辯解嗎?
還是說我當日出現,只要言詞辯論就好?
2. 8歲小孩當下發生意外地點應當是在戶外玩遊戲的過程中發生
當下並無任何證人證詞可作證,學校也因為是課輔時間相應不理。
我要如何在法庭上澄清訴狀上的錯誤指控?
總不可能因為對方說事實是這樣我就得照單全收吧?
還是說必須請當天學校處理的課輔老師出面作證? 作證程序又要如何聲請?
或是要請法官發文學校請校方提出說明嗎?
3. 書狀中提到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