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週一要被約談非常緊急,現在很無助,懇請解惑!
事實經過:
我從105年3月開始在這間公司工作,主要負責連繫客戶與修改客戶需求之文件稿面,客戶
於7月21日致電要求修改並於當日完成,而因與客戶直接連繫無經過雇主確認,雇主直接
在公司群組內說:「誰在犯,請回家吃自己」之言語威脅,這並不是第一次,只是這次留
有證據。當日我就在群組內提出辭呈做至月底。
問題:
1.提出辭呈的時間未再20日前預告,雇主是否藉著這點對勞工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2.若在七月底前如期交接完畢,並留有交接證明,日後雇主以交接不完全而影響公司營運
,對勞工提起民事訴訟時,這張證明是否可做為證據保障勞工呢?
3.使用通訊軟體提出辭呈,是否能代表書面文件,還是需將辭呈文件列印出來呢?
4.目前雇主打算請律師事務所繕寫相關文件,若因文件內容不合理拒絕簽章,雇主表示離
職不完全扣留薪資我該如何處理?
事發突然除了無助也很無奈,不懂得如何自保,還請大家幫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