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之前使用麵包機大廠的麵包機時,因提著裝了食材(油、蛋及麵粉等)的內鍋從廚房走
向麵包機時,內鍋把手忽然鬆脫,食材灑了一地造成父親滑倒後腳踝骨折(整個腳掌向後
折了180度),後續因此住院開刀並需復健。
父親康復後向廠商提出客訴,廠商雖有登門拜訪,卻只是拿了個新的內鍋來換走父親原有
的舊內鍋,並沒有任何賠償之意。
父親事後對廠商態度不滿(廠商把他的舊內鍋拿走後,聲稱做了測試上萬次沒有鬆脫現象
,說是父親個人使用方式不當造成),所以找上了消基會和消保官。
在調解階段時,廠商代表在調解委員要求下才把舊內鍋歸還父親,新舊內鍋比較之下,看
得出提把處,廠商已經有做過工法的改變,新提把的勾子角度有調整過較不似有鬆脫的可
能。
在調解中,廠商代表曾表示願意賠償醫療費。但事後卻又說回公司報告時,高層說公司沒
錯(公司內測試報告說無法再現)為什麼要賠,又以此拒絕賠償。
所以父親決定對廠商及經銷商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目前在簡易庭一審判決,父親敗訴了。
主要是被告律師聲稱父親無法證明他受傷和機器的通常使用有關,也無法證明滑倒是因為
內鍋把手鬆脫。
而法院判決也認為父親提內鍋時並非完全在把手的"正中間",不是「通常使用」。還提到
沒有鑑定報告無法證明父親所受損害與產品通常使用的因果關係。
父親目前想上訴,原想就所謂的「通常使用」去爭論。
但他在前次訴訟中其實就有提到被告沒有規定把手的正確提握位置,也沒有任何警語關於
應如何提內鍋把手。但看來法官並不作參考。
另外父親去諮詢義務律師時,律師建議他不要再在「通常使用」這個點上和被告爭論,表
示完全沒有勝算。
結果父親說他現在改以「使用行為」和「使用習慣」來爭論廠商仍應有責任為不同消費者
的使用行為造成的損傷負責(舉例說左撇子和右撇子等)。
我聽了覺得這完全還是在打同樣的點,只是想避開「通常使用」這個字眼。
但也覺得法官對於一個廠商沒有明確定義的「通常使用」為何全盤接受廠商的說法感到不
滿。
想請教一下,台灣的法判決一般都是比較傾向廠商的論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