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母親月初因病過世,過世前未達勞退資格,本身有住院保險和保險身故理賠,
但過世前有出院過一次由兒子(我)先墊醫療費用約43萬,之後母親過世前保險理賠金
5,但未在去世前領出。
過世後先後辦理了: 1.母親除戶 2.國稅局清冊(無任何動產不動產資料,查不到保
險理賠金) 3.聯徵中心調閱母親資料(身前還欠銀行卡費和銀行信貸) 4.到國稅局申
報銀行存款並到銀行結清戶頭並繼承(父,大小兒子三人均分)
5.勞保局申辦母親勞退,依照勞保人員建議由父親辦理月退俸,喪葬給付,6%勞退。
問題:
1.請問爬文後發現限定繼承辦理,在法院宣告結束後,如果有有債權人出面索取債務,此
時還需要上法院裁定嗎?
2.拋棄繼承後,兒子可以宣告為債權人(先墊醫療費用有收據和轉帳資料)與銀行一起分媽
媽的銀行存款和勞退(不確定是否會被算為遺產!?)嗎?
3.限定繼承的財產清冊上除了銀行存款,勞退金和保險部分是否也需註明,可加註先墊醫
療費用的部分嗎?(不確定法官是否認同為債權人之一)
4.主要還是想請教在繼承有研究的版友,我應該怎麼選擇較好!?
感激各位版友的時間閱讀文章和回覆,如果此篇有較好的建議並且辦理成功,會在來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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