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非本人,朋友的朋友在一家連鎖餐廳打工,
吃了餐廳客人吃剩的食物,以及店裡面規定要價35元的員工餐,但是店內的主管說不用付
員工餐的錢所以沒付,因此被告了!要求和解金10萬。
據我所知店內員工10個有7個都被告了,猜測是因為店裡沒什麼賺錢,所以要壓榨社會新
鮮人...
朋友的朋友單親,爸爸又被關,因為這樣的事情壓力大到想自殺..懇請各位鄉民能幫忙解
決我們的疑惑,拜託請不要在下面嘴砲活該要吃剩的
問題:
吃客人剩菜這個貌似是業務侵占罪,應該一定會成立,請問這樣的罪責會很重嗎?還有35
元的員工餐是主管告知不用付錢的,請問這樣告的成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