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判決書內容有誤

作者: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02:37:47
我第一次在ptt發文,又是用手機發文,排版可能比較亂,先跟各位說聲抱歉。麻煩大家
幫忙解惑,謝謝。
事實經過:
我被酒駕駕駛撞傷,當場已報警,且初步分析出來為對方全責。但因骨折復原期較長,想
要傷好到一個段落再向對方求償及和解(醫療費用單據等都有整理申請)。
可是對方公共危險罪先開庭,他來請求我寫一張聲明表示我是需要等傷好再和解,希望我
幫忙讓他緩起訴。因整個過程中他態度都很良好也因為同為社會新鮮人,我便以電腦打字
方式寫了一份聲明書(兩張單面),且有簽名日期以及手印。
內容摘要如下:
1.簡要敘述過程及受傷情況
2.提及對方態度良好
3.希望在傷處情況較良好後再和解
4.我仍保有過失傷害法律追溯權
我總共印了兩份,並請對方於其中一份簽名蓋章,確認兩份是相同的,那一份則由我留存

他公共危險罪是緩起訴作結,且有寄判決書到我家裡。可是內容卻是我們已達成和解,而
且他有上繳一份和解書影本。
我現在強烈懷疑他是否拿我的聲明書去變造和解書。
問題:
1.我有詢問過,對判決有疑問可寫書狀請求檢察官檢查那份和解書影本。但書狀確切格式
及方法我不懂。(已上司法院網站找格式,但無完全符合的)。想請問是否有一定格式,或
者可以套用的範例?
2.是不是在法律上或是檢察官他們對和解的認定標準不大一樣,他們有一定的認定條件?
3.那份所謂的和解書已被呈上去,在後續我如果要求償或要提告(還在過失傷害追訴期內)
,是否會被認定為正式和解書而無法提告呢? 我是否還能向對方求償?
4.如果詢問出來是假造的和解書,我要告他偽造文書,一定得請律師嗎,小妹家裡環境雖
然不到低收或中低,但是比較吃緊,想知道有無方法不要開銷太大。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你們看
完這落落長的敘述。
作者: u96873 (阿均)   2017-10-14 05:08:00
可以先去找議員服務處的法律諮詢喔
作者: hsuhsien112   2017-10-14 07:18:00
https://goo.gl/3yrnJr新北地檢署 19聲請再議https://goo.gl/LbjrSh上面文章可參考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7-10-14 07:59:00
你確定內容不符 就再議狀和告偽造文書狀一起送出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0:50:00
聲明書po來看看和解格式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內容。然後你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任何意義,對緩起訴不服要在受到處分書七日內提起再議。你要告偽造文書去警局提告即可,無需律師,除非你想自訴。
作者: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0:59:00
但是公共危險罪不是公訴罪嗎,我沒有告他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0:59:00
所以妳還沒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嗎?沒有公訴罪,或者應該說沒有什麼罪不能公訴。
作者: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02:00
還沒有,我一開始並沒有想要告他的意思想請教j大,所以我應該直接告他過失傷害了嗎,謝謝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1:06:00
那就是車禍後6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罪都可以,過了期間就不能提告告過失傷害罪然後在附帶民事訴訟你的聲明書應該沒有寫到任何關於民事上權利的放棄事項吧?
作者: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10:00
謝謝,上面大家的回覆,我想我應該會直接告他了沒有,我沒有提到我只有提到日後等傷好才會進行和解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1:12:00
那就提告過失傷害,至於酒駕緩起訴部分就看你要不要向檢察官聲請再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14 11:13:00
沒和解就不要寫什麼對方態度良好之類的文書給對方,建議找律師協助再議。
作者: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16:00
好的,謝謝大家。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17-10-14 13:09:00
他酒駕還幫他聲明...就是這樣酒家女不絕酒家不絕酒駕不絕...我白痴對不起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10-14 18:42:00
酒駕緩起訴部分你無權利再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14 21:05:00
如果原PO是告訴人的話,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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