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在ptt發文,又是用手機發文,排版可能比較亂,先跟各位說聲抱歉。麻煩大家
幫忙解惑,謝謝。
事實經過:
我被酒駕駕駛撞傷,當場已報警,且初步分析出來為對方全責。但因骨折復原期較長,想
要傷好到一個段落再向對方求償及和解(醫療費用單據等都有整理申請)。
可是對方公共危險罪先開庭,他來請求我寫一張聲明表示我是需要等傷好再和解,希望我
幫忙讓他緩起訴。因整個過程中他態度都很良好也因為同為社會新鮮人,我便以電腦打字
方式寫了一份聲明書(兩張單面),且有簽名日期以及手印。
內容摘要如下:
1.簡要敘述過程及受傷情況
2.提及對方態度良好
3.希望在傷處情況較良好後再和解
4.我仍保有過失傷害法律追溯權
我總共印了兩份,並請對方於其中一份簽名蓋章,確認兩份是相同的,那一份則由我留存
。
他公共危險罪是緩起訴作結,且有寄判決書到我家裡。可是內容卻是我們已達成和解,而
且他有上繳一份和解書影本。
我現在強烈懷疑他是否拿我的聲明書去變造和解書。
問題:
1.我有詢問過,對判決有疑問可寫書狀請求檢察官檢查那份和解書影本。但書狀確切格式
及方法我不懂。(已上司法院網站找格式,但無完全符合的)。想請問是否有一定格式,或
者可以套用的範例?
2.是不是在法律上或是檢察官他們對和解的認定標準不大一樣,他們有一定的認定條件?
3.那份所謂的和解書已被呈上去,在後續我如果要求償或要提告(還在過失傷害追訴期內)
,是否會被認定為正式和解書而無法提告呢? 我是否還能向對方求償?
4.如果詢問出來是假造的和解書,我要告他偽造文書,一定得請律師嗎,小妹家裡環境雖
然不到低收或中低,但是比較吃緊,想知道有無方法不要開銷太大。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你們看
完這落落長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