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親有一塊和其他兄弟共同持有的土地,目前切割方式尚未談妥
因為另ㄧ位兄弟態度非常惡劣,要求佔最大利益,事實上當初買地他一毛錢都未出
因為他開汽修廠,目前都直接都把待修、尚未修的車子直接停在共有地上
甚至檔到我家的出入口
想請問這樣是可以告他侵占 還是不當得利
若是不當得利的返還,租金的計算是已市價為基準嗎?
先謝謝大家的解惑
另外想請問一下 像這樣經過三十幾年的時間,我還能主張當初父執輩是【借名登記】
將土地登記在伯父的名下
我們有的證據就是當初借還款證明都是我父母親的名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