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的是有關勞資的部份。
首先說明我的狀況,我是在民宿業工作,主要是接待客人及打掃房務為主。
1.當初有簽訂合約,未滿2年離職則需賠償教育基金2個月薪資。
而且雇主並沒有一式二份,只有雇主單方面的持有。
問題1-如果未滿而離職,這份合約是否成立?需要付這違約金嗎?
問題2-如果想向勞工局檢舉,除了拿到紙本正本外(因為雇方單方面推拖說從以前到現在
都只有一式),如果有錄音檔或是line對話記錄是否能也能證明雇方違法呢?
2.此民宿共有多家,但只有1家是合法民宿,問題3-想問這樣需要搜集什麼證據可以檢舉
為非法日租呢?(像是與他們訂房的匯款證明/行事曆/訂房相關訊息嗎?)
3.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表訂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但如果有客人晚到8點才來住宿,不管
接待多久都是只算補休1小時。從5點到8點都是沒有任何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下班回家了,也會臨時叫員工回民宿處理客人事情,沒有任何加班費。下班仍用line交待
工作。
4.我們是5人以上成員(含老闆),但卻要我們自己在工會投保勞健保,而不是
由公司幫我們投保,而且發薪一概是用現金,並無任何轉帳記錄,這是覺得很怪但說不出
哪裏怪的地方。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