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dacrd (批踢踢&低卡)
2017-12-25 22:05:41事實經過:
本人在外租屋,租了一段時間發現房子不適合(今年簽約的)
想提早解約,看契約書發現裡面好像有問題想請各位解答
契約書某條:
1.契約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合約,應得他方同意,並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且賠償兩個月租金損失。(以壓金兩個月當作賠償損失)
問題:
這份合約跟內政部今年公布的合約內容有相抵觸嗎?
房東是否違法?
(https://goo.gl/Es75z3)
我看新聞裡面有寫到,提前解約,違約金不超過1個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